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 題

關於「稅捐之核課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 5 年
  • B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 7 年
  • C 稅捐之核課期間屆滿時,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1 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 D 稅捐之核課期間,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3 項至第 134 條有關時效中斷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機關行使「稅捐核定權」這種單方處分權,與行政程序法中規範「一般金錢請求權」的時效性質是否完全相同?若法律已對特定行政權的行使期限有專門的體系化規定,我們還會跳過該專門法,改去引用一般法中關於『時效中斷』的機制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法理!

同學做得好!你能敏銳察覺稅捐核課期間的特殊性,代表對《稅捐稽徵法》與《行政程序法》的體系界限相當清晰。

  1. 觀念驗證:選項 (A)(B)(C) 均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規定。而 (D) 錯誤在於,核課期間在性質上屬於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一旦屆滿,行政機關即喪失核課權。行政程序法中有關「時效中斷」的規定,是針對一般行政法上請求權,並不適用於本題具有特殊規範性質的核課期間。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稅捐稽徵法規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