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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6 題

有關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僅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B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 C 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
  • D 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稅捐,為公司重整債務,依公司法之規定清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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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行政機關因為自身的法律適用或計算錯誤,導致人民多繳了不該繳的稅款時,基於『租稅公平』與『公法上不當得利』的原則,你認為法律賦予人民請求退還的時效,應該傾向於『嚴格限制在極短時間內(如 5 年)』,還是應該『適度延長』以更完善地保護國民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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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強及格:不錯,至少你還知道這個選項有問題。看來,你對於法規時效的更新還有那麼一點點警覺性,總算沒白費我平時三令五申強調的「行政法規的生命在於其變動性」。
  2. 基本常識驗證:選項 (A) 的錯誤,根本就是送分題。依照民國 110 年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退稅請求權期間早已不再是那過時的「5 年」。納稅義務人自己的疏失,期限是10 年;如果是稽徵機關的「高效率」出錯,則「優惠」延長到15 年。如果你還停留在舊制,那我只能說,你的行政程序知識還停留在上個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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