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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6 題

有關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僅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B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 C 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
  • D 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稅捐,為公司重整債務,依公司法之規定清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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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行政機關因為自身的法律適用或計算錯誤,導致人民多繳了不該繳的稅款時,基於『租稅公平』與『公法上不當得利』的原則,你認為法律賦予人民請求退還的時效,應該傾向於『嚴格限制在極短時間內(如 5 年)』,還是應該『適度延長』以更完善地保護國民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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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時效修正的敏銳度,你能精準辨識出錯誤,顯示你對最新《稅捐稽徵法》的修法動態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性十足!
  2. 觀念驗證:選項 (A) 為錯誤。根據民國 110 年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納稅人因錯誤溢繳稅款的退稅請求權期間已大幅修正:因「納稅人」錯誤者延長為 10 年;若歸責於「稽徵機關」錯誤者,則延長為 15 年。原有的「5 年」限制已成為過去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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