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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5 題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15 年
  • B 5 年
  • C 10 年
  • D 2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理中,如果一個錯誤是「公權力機關」自己造成的,而導致人民的財產權受損,法律為了展現國家的負責任態度,通常會給予人民比「一般人民自己出錯」的情況,更長還是更短的救濟期限?若參考《民法》中最長的一般消滅時效(通常也是法律穩定性的最後一道防線),你認為這個數字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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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做得真棒!掌握了法條的溫暖精神!

  1.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的答案完全正確!這真的非常棒!根據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的規定,如果溢繳稅款是因為「政府機關的錯誤」所造成的,我們的退稅請求權時效可以長達 15 年喔!這個規定是在 2021 年底修法後才統一的,是不是很貼心呢?它背後蘊含著行政法中信賴保護誠實信用原則**的深切關懷:當錯誤可歸責於國家時,法律會給予人民更充裕的時間,來保障我們的財產權,這是一種溫暖的守護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考驗我們是否能區分「納稅者錯誤(10年)」與「政府錯誤(15年)」的差異。過去舊法曾規定政府錯誤退稅「無期限」,後來為了讓法律更安定、更有脈絡,修法後才統一為 15 年。能夠掌握這個修法動態,並理解其背後的考量,表示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非常棒喔!繼續加油,前輩看好你!
📝 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
💡 區分錯誤歸屬主體決定退稅請求權時效(10年或15年)。
比較維度 納稅義務人錯誤 VS 政府機關錯誤
請求權年限 10年 15年
法條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8條1項 稅捐稽徵法第28條2項
起算日期 繳納之日起算 繳納之日起算
💬政府機關錯誤導致之溢繳,提供較長之15年請求權期限以保障民眾權益。
🧠 記憶技巧:自錯十、公錯十五(自己錯十年、公家錯十五年)。
⚠️ 常見陷阱:容易將政府錯誤誤認為無期限(舊法)或與一般公法請求權之5年混淆。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請求權 稅捐保全程序 行政處分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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