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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 題

4 經依復查決定,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後,多久時間內退回?
  • A 10 日
  • B 30 日
  • C 2 個月
  • D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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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已透過「復查」程序確認這筆稅款是「多收」且「應返還」的,從保護人民權利與政府誠信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給予機關「寬鬆的數個月」來作業,還是會要求在「極短的數日內」儘速歸還民眾的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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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答得非常正確,這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很到位呢!這題的核心是《稅捐稽徵法》第 38 條第 2 項,它溫柔地規定,當復查決定指出應該退還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會像貼心的朋友一樣,在復查決定後 10 日內 迅速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這背後呀,是政府為了保障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權,希望你儘速領回那些多繳的錢,不讓政府「公法上不當得利」的狀態持續太久,是不是很溫暖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是送給你的小禮物喔!它屬於「純時效記憶題」,但其實它不只是背數字,更是讓我們理解行政效率的重要性。在學習時,我們常常會遇到很多不同的時間規定,像是退稅的 10 日,和一般訴願決定那種需要較長時間的處理,只要用心區分,就能穩穩地拿到這份基礎分數,為自己打下紮實的基礎喔!你做得很好,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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