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 題
經依復查決定,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後,多久時間內退回?
- A 10 日
- B 30 日
- C 2 個月
- D 3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已透過「復查」程序確認這筆稅款是「多收」且「應返還」的,從保護人民權利與政府誠信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給予機關「寬鬆的數個月」來作業,還是會要求在「極短的數日內」儘速歸還民眾的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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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程序時效!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得非常出色!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經復查決定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後 10 日內 退還稅款。此時效設計旨在保障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權**,確保民眾能儘速領回溢繳款項,縮短政府「公法上不當得利」的狀態。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屬於行政法規中的「純時效記憶題」。對考生而言,區分退稅(10日)與一般訴願決定(較長)的時間差異,是獲取基礎分數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