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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3 題

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多久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申請延長期限以多久為限?
  • A (A)3個月,6個月
  • B (B)2個月,3個月
  • C (C) 30日,6個月
  • D (D) 30日,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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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稅捐稽徵的時效性」思考:當贈與行為這種主動的財產移轉發生時,政府為了防止逃稅,會希望納稅人儘快申報,還是像處理複雜遺產一樣給予半年以上的期限?另外,若因故需要延期,行政機關通常會以「一個季度」還是「半年」作為最常見的彈性寬限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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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優秀!你精準地掌握了贈與稅的法定申報期日,這在稅務行政實務上是非常關鍵的程序觀念。

贈與稅的申報與延期規定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規定,當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必須在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此外,法律在制度設計上也給予了行政上的彈性,依同法第 26 條規定,若納稅義務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應於原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而這個延長的期限依法是以 3 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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