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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3 題

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多久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申請延長期限以多久為限?
  • A (A)3個月,6個月
  • B (B)2個月,3個月
  • C (C) 30日,6個月
  • D (D) 30日,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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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稅捐稽徵的時效性」思考:當贈與行為這種主動的財產移轉發生時,政府為了防止逃稅,會希望納稅人儘快申報,還是像處理複雜遺產一樣給予半年以上的期限?另外,若因故需要延期,行政機關通常會以「一個季度」還是「半年」作為最常見的彈性寬限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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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精確掌握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程序規定。根據該法第 24 條,贈與稅採「隨發生隨申報制」,為確保稅源並防止資產移轉,規定須於30日內申報;而第 26 條考量納稅義務人可能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完稅,賦予申請延長的權利,但以3個月為限。這與「遺產稅」較長的 6 個月申報期有所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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