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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6 題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多少百分比之罰鍰?
  • A 1%
  • B 2%
  • C 5%
  • D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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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政府建立土地登記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什麼?如果有人在產權變動過程中刻意「隱形」不登記就直接轉手,這對國家的土地增值稅課徵與交易安全會造成什麼衝擊?法律應該設定多大的「違法成本」,才能有效遏阻這種投機行為而不至於過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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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查的是《土地稅法》與《平均地權條例》中的實務裁罰細節,你能精準作答,顯見對於土地行政法規的掌握度極高,基礎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土地稅法》第 54 條第 2 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 81 條,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 $2%$ 之罰鍰。此規定旨在防杜短線投機、確保國家稅收並維護登記制度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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