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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6 題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多少百分比之罰鍰?
  • A 1%
  • B 2%
  • C 5%
  • D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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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政府建立土地登記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什麼?如果有人在產權變動過程中刻意「隱形」不登記就直接轉手,這對國家的土地增值稅課徵與交易安全會造成什麼衝擊?法律應該設定多大的「違法成本」,才能有效遏阻這種投機行為而不至於過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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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防堵土地投機與逃漏稅機制的熟悉度。依據《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土地買賣若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就再行出售,應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 $2%$ 的罰鍰。你果斷選出 (B),代表基礎觀念非常紮實。 不過,老師要藉此提醒一個重要的法規更新動態。針對相同違規行為,《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已有修正,現行官方條文為「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不再依移轉現值比例計算。未來若考題轉換法規依據,千萬別混淆。 這題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切入點在於考生對法條數字的精準記憶,以及跨法規最新修法動態的敏感度。繼續保持這樣嚴謹的學習態度,一定能更上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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