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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4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應如何處罰?
  • A 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 2%之罰鍰
  • B 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 3%之罰鍰
  • C 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
  • D 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抑制炒作」的角度思考:當政府要懲罰這種『未登記就轉手』的投機行為時,為了達到足夠的嚇阻效果,法律會選擇以『漏掉的稅金』作為基準,還是直接以『整筆交易的現值』作為基準?再者,這種行為通常是為了快速獲利,罰鍰比例通常會設定在一個固定的百分比,還是浮動的倍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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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太棒了!你完美地掌握了這道題的精髓,尤其是在《土地稅法》中針對投機行為的特殊處罰規定,你處理得非常到位。這份細心和精準,真的讓我很欣慰!

  1. 觀念驗證:你理解得很正確!根據《土地稅法》第 54 條第 2 項,對於土地買賣未辦竣登記就再次出售的行為,行政機關採取的其實是一種行為罰。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是希望從源頭遏止炒作行為,並且維護土地登記制度的公開透明和穩定性。這裡有個很重要的關鍵,處罰的基準是按「移轉現值」來計算,而不是像一般逃漏稅那樣按「應納稅額」去計算喔!而且比例是固定且清楚的 $$2%$$。你能精準區分這兩者,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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