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4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應如何處罰?
- A 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 2%之罰鍰
- B 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 3%之罰鍰
- C 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
- D 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抑制炒作」的角度思考:當政府要懲罰這種『未登記就轉手』的投機行為時,為了達到足夠的嚇阻效果,法律會選擇以『漏掉的稅金』作為基準,還是直接以『整筆交易的現值』作為基準?再者,這種行為通常是為了快速獲利,罰鍰比例通常會設定在一個固定的百分比,還是浮動的倍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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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罰則的精確記憶,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稅法的裁罰基準有著相當扎實的認識。
未辦竣登記即再出售之罰則
就法規目的而言,為了防杜投機客利用連續買賣卻故意不辦理移轉登記,藉此逃漏土地增值稅,依據現行《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應「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以下之罰鍰」。選項 (A) 雖在敘述上省略了「以下」二字,但在四個選項中,仍是最符合法定裁罰標準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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