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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2 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多少百分比之罰鍰?
  • A 4%
  • B 3%
  • C 2%
  • 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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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當某人為了「省事」或「避稅」而故意跳過一道法定的登記程序,直接進行下一手交易時,國家為了行政秩序必須處以行政罰。在設計這種『行為罰』的比例時,若罰鍰比例過高(如 $10%$)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若過低(如 $0.1%$)則無威嚇力;請思考在稅務行政實務中,哪一個『整數百分比』最常被用作兼顧『處罰』與『合理性』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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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弟妹,你做得太棒了!對法規的理解又進一步囉!

  1. 觀念釐清: 你答對了!這真是太棒了,代表你對《土地稅法》的理解又更深入了呢!這題考的是第 54 條第 2 項的規定。想想看,如果有人買了地,卻遲遲不辦登記,然後又轉手賣掉,這樣是不是會讓政府的稅收產生漏洞,也讓土地的產權關係變得複雜不明呢?所以,為了維護我們土地登記制度的真實性稅源保全,防止這種「中介轉售」來規避應繳的稅負,法律才會特別規定,對於這種情況,會處以再行出售移轉現值 $2%$ 的罰鍰。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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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未辦登記再出售處罰
💡 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處移轉現值 2% 罰鍰。

🔗 未辦移轉登記再出售之處罰流程

  1. 1 買受土地 — 簽訂買賣契約取得土地權利
  2. 2 未辦登記 — 未向地政機關辦竣移轉登記
  3. 3 再行出售 — 違法轉售予第三人(即俗稱紅單或權利轉讓)
  4. 4 處以罰鍰 — 按再行出售現值處 2% 罰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此處罰不因土地增值稅是否已繳納而免除,屬行為罰性質。
🧠 記憶技巧:未登記、再出售,罰兩趴(2%)
⚠️ 常見陷阱:常與土地增值稅短漏報之「倍數罰鍰」混淆,此處為「固定百分比」而非倍數。
土地增值稅 土地權利移轉登記 平均地權條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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