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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3 題

33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多少之罰鍰?
  • A 5%罰鍰,無金額上限
  • B 1%罰鍰,無金額上限
  • C 5%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D 1%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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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維持秩序而對人民的違規行為處以比例罰金(例如依交易金額的一定成數開罰),當交易金額極大時,這筆罰金可能會變成天文數字,進而導致人民破產。為了符合憲法上『處分不得過當』的要求,你認為立法者在設計這類條文時,通常會額外加入什麼樣的限制機制,以確保處罰與行為的危害程度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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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十分精準,答案確實是 (C)!能正確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稅務違章處罰的界線有著扎實的認識。

憑證義務與處罰的比例原則

關於營利事業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的處罰,規範於《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同學在研讀時務必留意最新的法條細節:依現行官方條文,是按查明認定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同時,為了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避免對企業造成過於嚴苛的財產剝奪,法律特別明定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儘管部分考題選項會簡化寫為 $5%$,但你成功掌握了「罰鍰比例」與「金額上限」這兩項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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