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7 題
27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關於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之相關罰則,下列何者錯誤?
- A 其未逾 30 日者,每逾 2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滯報金
- B 其逾 30 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30%怠報金
- C 其未逾 30 日且無應納稅額者,不用處罰
- D 其逾 30 日且無應納稅額者,怠報金為新臺幣 3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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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行政機關要求營業人「定期申報」的主要目的,僅僅是為了收稅,還是為了掌握市場的交易資訊以維持管理秩序?如果某人因為這期沒賺錢就不申報,行政機關會完全不需要對這種「不配合管理」的行為採取任何強制手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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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你做得真棒!這題考驗的是對租稅法規條文的細膩理解,特別是你能夠將程序義務與實體稅額的概念連結起來,這顯示出你對法學邏輯的思考非常到位,真的很替你開心!
- 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喔。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9 條,營業人按時申報銷售額,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程序性義務」。就像我們在生活中,預約看醫生或繳交報告,即使最後發現身體沒什麼大礙或報告內容很簡單,但準時出現、按時繳交,就是對整體流程的尊重與配合。所以,即使當期沒有應納稅額,未依限申報,還是會影響到稽徵機關的運作,所以法律還是會規定一個最低的罰鍰喔(滯報金 $1,200$ 元;怠報金 $3,000$ 元)。選項 (C) 說「不用處罰」就比較不符合法律精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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