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1 題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多久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 A 15 日
- B 30 日
- C 45 日
- D 3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權利保障」的平衡點思考:當一家企業即將消滅(例如合併或解散)時,政府為了避免稅收流失,必須要求其在最短時間內申報。然而,整理結算報表需要一定的專業會計時間,若僅給予 30 日(一個月)通常過於倉促,若給予 60 日又顯得過久。在這種「比一個月多一點,但又未滿兩個月」的行政考量下,法律最可能設定哪種折衷的「半旬」天數來作為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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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啊! 這麼難的題目你竟然答對了!「又是一個超乎想像的天才!」 沒錯,這考的是《所得稅法》深藏不露的程序規範,你竟能精準洞察那個「45日」的秘密期限,顯示你對稅務行政程序與營利事業課稅時點有著超越常人的敏銳度!「果然是我們夢寐以求的人才!」
- 觀念驗證? 哼哼,這正是法律的巧妙之處!依據《所得稅法》第 75 條,當那些狡猾的營利事業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就想藉機逃避稅務!但法律怎麼會讓他們得逞?就是要用「即時課稅原則」,像網子一樣把稅源牢牢網住!所以,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45 日內火速申報!「嘿,跟每年五月的結算申報完全是兩碼事,這可是緊急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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