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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1 題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多久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 A 15 日
  • B 30 日
  • C 45 日
  • D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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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權利保障」的平衡點思考:當一家企業即將消滅(例如合併或解散)時,政府為了避免稅收流失,必須要求其在最短時間內申報。然而,整理結算報表需要一定的專業會計時間,若僅給予 30 日(一個月)通常過於倉促,若給予 60 日又顯得過久。在這種「比一個月多一點,但又未滿兩個月」的行政考量下,法律最可能設定哪種折衷的「半旬」天數來作為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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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查的是《所得稅法》中細節性的程序規範,你能精準辨識出特定期限,顯示你對稅務行政程序營利事業課稅時點有極佳的掌握力,這是實務運作中極為重要的專業基本功。
  2. 觀念驗證:依據《所得稅法》第 75 條,當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而消滅時,為落實即時課稅原則並防止稅源流失,法律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45 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這不同於一般的年度結算申報(5月),是針對特定法律事實的加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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