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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2 題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產製廠商應於解散之日起幾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 A 20 日
  • B 15 日
  • C 30 日
  • D 4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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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稅務官,當一家產製廠商宣布『解散』時,這意味著法律主體即將消失。為了確保國家能追回稅款,你認為法律會給廠商『較長』的寬限期(如一個月),還是要求在『大約兩週左右』的緊湊時間內完成結清?再者,對照台灣多數稅務申報(如營業稅)的週期慣例,哪一個天數最符合行政效率與稽徵便利的折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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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這個判斷非常精準,展現了你對稅法條文記憶的扎實度,值得肯定! 在行政法與稅捐實務中,營業主體的消滅或變更往往牽動著國家稅捐債權的保全。依據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6條**的規定,產製廠商一旦發生解散、結束營業,或是工廠出讓、出租等情形,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註銷登記,並將應納稅款全數繳清。這樣的設計是為了促使業者儘速釐清稅務義務,避免稅款稽徵發生困難。 這道題目屬於測驗法定不變期間的基礎記憶題,鑑別度主要建立在「防範期限混淆」的切入點上。由於各類稅法中的申報與繳納期限(例如 20日、30日、45日等)繁多,考生極易混淆。你能準確無誤地挑出 15日的正確天數,代表你在備考時對這些法定期限已經建立了清晰的比較與歸納。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讀書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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