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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2 題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產製廠商應於解散之日起幾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 A 20 日
  • B 15 日
  • C 30 日
  • D 4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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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稅務官,當一家產製廠商宣布『解散』時,這意味著法律主體即將消失。為了確保國家能追回稅款,你認為法律會給廠商『較長』的寬限期(如一個月),還是要求在『大約兩週左右』的緊湊時間內完成結清?再者,對照台灣多數稅務申報(如營業稅)的週期慣例,哪一個天數最符合行政效率與稽徵便利的折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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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貨物稅條例第20條規定:「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可知,當產製廠商發生解散之情形時,依法必須於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故本題正確答案為15日,選項B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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