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2 題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產製廠商應於解散之日起幾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 A 20 日
- B 15 日
- C 30 日
- D 4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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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稅務官,當一家產製廠商宣布『解散』時,這意味著法律主體即將消失。為了確保國家能追回稅款,你認為法律會給廠商『較長』的寬限期(如一個月),還是要求在『大約兩週左右』的緊湊時間內完成結清?再者,對照台灣多數稅務申報(如營業稅)的週期慣例,哪一個天數最符合行政效率與稽徵便利的折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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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法定期限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類涉及行政程序與稅務申報的具體法規天數,往往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足見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展現了嚴謹的法學素養。
- 觀念驗證:根據《貨物稅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產製廠商遇有解散、合併、轉讓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結清稅款。這是為了落實租稅債權的保全,防止稅源因主體消滅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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