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二 題
二、我國2012年正式施行聯合國在1979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簡稱 CEDAW),藉由國內施行法,針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和措施。請問我國目前推動中的那個法制,和 CEDAW 第 11 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之規範最相契合?該法之法制名稱及立法的宗旨為何?並請就該法之法律條款中,至少舉出七項內容,說明意義、目的及目前推動的狀況。(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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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迅速將 CEDAW 第11條的『就業歧視』連結至我國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注意2023年已更名)。答題時須層次分明地回應:法規名稱、立法宗旨,並盤點至少7項關鍵條文(可從就業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促進工作平等/母性保護等三大面向切入)。最後,運用社會政策分析的視角(如女性主義、父權資本主義)撰寫結論,探討『形式平等』至『實質平等』的落差與政策精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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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CEDAW 第11條之核心精神在於消除職場的性別不平等。從社會學與福利國家意識型態觀之,此奠基於「自由主義女性主義」追求法律與制度上形式平等的權利觀點,並逐漸向「社會主義女性主義」看重減輕母職懲罰、平衡工作與家庭的實質平等邁進。我國目前與此規範最契合之法制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原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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