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4 題
4 甲為中華民國國民,18歲,設籍並長期居住於花蓮縣。下列何者不屬於甲於花蓮縣依法得行使之權利?
- A 選舉花蓮縣縣議員
- B 使用花蓮縣立體育場
- C 請求花蓮縣政府公開政府資訊
- D 對於花蓮縣教育重大政策提出公民投票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針對「對事」的政策決定權(如公投),與針對「對人」的代議士選擇權(如選舉),在現行法律與憲法的規範中,對於「年齡門檻」的設定是否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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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確掌握憲法權利門檻
表現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參政權」中各項權利行使的年齡門檻差異,這顯示你對於權利主體與行使要件的觀念非常紮實。
- 選舉權的年齡限制 (A):依據《憲法》第 130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國民須年滿 20 歲才享有選舉權。雖然近年有修憲討論,但目前法律仍維持 20 歲門檻,故 18 歲的甲尚無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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