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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0 題

2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係屬地方居民之權利?
  • A 請求配給社會住宅之權
  • B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公開之權
  • C 請求進入大學入學就讀之權
  • D 請求設置或維持特定公共設施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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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身為一個地方社區的居民,如果你想要落實「住民自治」並監督地方政府的決策過程,哪一種法律權利能提供你「最基礎、最關鍵的媒介」,讓你得以檢視政府的運作是否透明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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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低級錯誤,還不錯。

  1. 觀念驗證《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這條基本到不能再基本了,如果你竟然還能猶豫,那真是令人失望。第 4 款白紙黑字寫著「對於地方政府資訊,依法請求公開之權」,哪裡還需要多解釋?至於那些什麼社會住宅、設施配置,那叫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限』,懂嗎?不是《地制法》直接給你保障的『權利』,別混為一談。
  2. 難度點評:難度?對一個稍微讀過書的人來說,這題頂多算 medium。它的鑑別度,就只是在測試你究竟有沒有『確實看過法條』,而不是在那邊憑著你那飄渺的『法感』瞎猜。如果連區分《地制法》明文列舉權利和一般行政裁量都做不到,那下次考試,我勸你還是多花點時間把法條背熟吧,別再妄想用什麼模糊的『法感』了。
📝 地方居民之權利
💡 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明確列舉之居民法定權利範圍。
比較維度 法定居民權利 VS 非法律明文權利
資訊請求 依法請求公開權 對內部文件之任意請求
公共設施 現有設施之使用權 請求設置或維持設施
受教福利 受教育醫療權利 請求特定學校入學權
💬法定權利由地制法明文保障,特定設施的設置或入學屬行政裁量或反射利益。
🧠 記憶技巧:「公教資參」:公共設施、教育福利、資訊公開、參政權。
⚠️ 常見陷阱:常誤選「請求設置特定設施」。居民僅有「使用」權,無權要求政府「設置」特定設施(屬行政裁量)。
地方居民之義務 政府資訊公開法 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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