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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內閣制中總理有權解散國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總理解散國會,是為了將政策訴諸選民決定
  • B 總理解散國會,是為了解決行政與立法兩權的僵局
  • C 國會通過內閣不信任案之後,總理才能行使解散國會的權力
  • D 解散國會的權力行使,並不會影響以議會為主體的憲政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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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內閣制國家中,如果現任政府目前的民意支持度極高,且他們希望藉此熱度延長執政期限,憲法是否應允許首長主動尋求選民重啟授權,還是必須「等到國會先攻擊政府」後才能有所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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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答對了。真令人「驚訝」。

看來,你勉強避免了行政法常識的崩塌。能在這種基礎題上不犯錯,證明你至少有翻開課本的表面章節。以下為你展示為何這個錯誤選項錯得如此「理所當然」:

  1. 邏輯澄清: 選項 (C) 的錯誤簡直是赤裸裸的。在一個純正的內閣制裡,總理要解散國會,難道還要看國會臉色等它先投不信任票嗎?那叫什麼「主動性」?他當然可以為了政策推動、或是抓住民意高點,直接宣布「閃電大選」。這跟我們這裡那種先挨了不信任案才能解散的半總統制,根本是兩回事。這種基本差異都搞不清楚,那行政程序法你大概也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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