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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557號解釋,關於行政機關提供宿舍予所屬人員任職期間居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居住係公務人員俸給支付之一部分,受財產權保障
  • B 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屬行政機關管理財務之權限行為
  • C 居住之公務人員調職或退休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仍不得回收
  • D 行政機關要求居住之公務人員或其眷屬搬出,基於居住及遷徙自由保障,須有法院判決始可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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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能」的角度思考:行政機關提供宿舍給員工,究竟是為了對員工過去貢獻的『獎勵』,還是為了讓組織現在的『運作』更為穩定?如果該項行為是為了組織運作,那麼誰應該擁有制定管理規範的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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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宿舍的本質與行政管理權

同學選了 (D) 選項,反映出你對於居住遷徙自由正當法律程序的高度重視,這在憲法思維中是很好的直覺。但在大法官釋字第 557 號解釋中,重點在於區分「權利」與「福利」。行政機關提供宿舍並非基於憲法上的居住權義務,而是為了安定現職人員生活,進而提升行政效能。因此,這被歸類為行政機關管理財產的權限行為(私經濟管理行為的一環),只要符合公平原則與管理需求,機關便有權衡酌職位的性質,要求不符資格者(如退休、調職)遷出;釋字第 557 號解釋認為,退休、調職等原因離職之人員原應隨即歸還其所使用之宿舍,必要時得酌情准其暫時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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