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第 二 題
二、某甲參加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依現行規定,應經那些程序方可以取得正式任用資格?何時可以調職?(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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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考用配合」原則,將題目拆分為「任用程序」與「特考轉調限制」兩大部分。程序面需依時間軸寫出《公務人員考試法》的分配訓練、及格發證,以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的派代、銓敘審定與試用實授;調職面則直擊地方特考專屬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3+3年轉調限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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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公務人員考銓體系採「考用配合」原則,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下稱地方特考)旨在為各地方政府選拔在地人才。故對於錄取人員之任用程序及轉調限制,皆設有嚴謹的法規限制。茲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分述某甲之任用程序與調職時機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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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任用與轉調規定
💡 需經訓練、送審、試用程序,並受六年限制轉調之約束。
🔗 地特人員任用及轉調時程鏈
- 1 分配訓練 — 錄取後實施實務與基礎訓練,期滿發給證書。
- 2 派代送審 — 取得證書後由機關派代,30日內送銓敘部審定。
- 3 試用實授 — 經6個月試用期滿及格,正式取得任用資格。
- 4 3+3轉調限制 — 前3年原機關,3至6年原分發區,滿6年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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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地方特考與高普考(1+2年)之轉調年限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