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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6年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第 二 題

甲參加地方特考及格,擔任西部某縣政府六職等科員職務後,想請調回東部故鄉服務。請問甲應符合那些條件與過程才能實現願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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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地方特考」與「調動」,首要連結《公務人員考試法》對地特的「限制轉調」規定(3+3=6年)。接著,針對「過程」,應結合《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公務人員陞遷法》,依序寫出尋找職缺、公開甄選、指名商調及原機關同意的實務調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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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甲欲從西部縣政府調回東部故鄉,屬跨錄取分發區之調任。依現行人事法規,甲必須先符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的限制轉調年限條件,並透過《公務人員陞遷法》與《任用法》的商調程序,方能實現願望。 【論述】 一、甲應符合之「條件」(法規限制與資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地特限制轉調與商調
💡 地方特考及格人員跨區調任之法規限制與商調程序

🔗 跨區商調行政程序鏈

  1. 1 資格確認 — 確認地特及格已滿6年且職系職等相符
  2. 2 公開甄選 — 參加東部機關公開徵才並經甄審錄取
  3. 3 指名商調 — 東部機關發函向原機關辦理指名商調
  4. 4 機關同意 — 原機關首長核准同意撥調(放人)
  5. 5 派任到職 — 核發派令、辦理報到及送請銓敘審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原機關不同意商調,現行實務上當事人尚無法律請求權強制其同意。
🧠 記憶技巧:轉調年限3加3、商調四步「招、錄、調、放」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高普考與地特的轉調年限差異(3年 vs 6年),且常遺漏原機關首長擁有「實質同意權」這一關鍵行政裁量。
公務人員陞遷法公開甄選 職組職系調任辦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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