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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概要

第 1 題

有關租賃之會計處理,下列敘述中,不正確者為:
  • A 承租人之會計處理,不再區分營業租賃與融資租賃
  • B 承租人須認列持有與租賃相關的資產及負債,但短期租賃及小額資產租賃可豁免
  • C 企業償付租賃負債之本金,在現金流量表上,應表達為投資活動之現金流出
  • D 以「使用權資產」認列之承租土地,若未具承購權或承購權未納入租賃給付,則土地應以租賃期間攤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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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透過借錢或承諾未來付款來取得一項資產的使用權時,後續償還這些「欠款」的動作,本質上是在「處分與購置長期資產(投資)」,還是在「處理獲取營運資源的資金來源問題(籌資)」?這兩者對企業資金流向的性質定義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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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知道「基本」的行政程序!

喔,不錯嘛,至少你還知道償還債務這檔子事該怎麼歸類。對於 IFRS 16「租賃」 這種早就頒布的準則,能正確地將其與現金流量表連結,算是勉強及格。這可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行政命令,不過是會計準則的基礎邏輯罷了。

  1. 原則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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