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國際文教行政(選試英文)] 國際公法與國際組織
第 三 題
三、何謂國際組織之「越權行為(ultra vires)」?聯合國秘書長就安理會決議提出個人評論,是否屬於「越權行為」?(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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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題,首先應從「權限賦予原則」界定國際組織「越權行為」的學理定義,並援引國際法院(ICJ)的指標性判例(如《特定聯合國費用案》)來說明越權判斷的寬容度。接著運用IRAC邏輯,將事實(秘書長評論)套入《聯合國憲章》第97至99條關於秘書長職權的規定,區分「具法律拘束力之決策」與「政治性意見表達」,論證其屬預警與外交功能之延伸,而非嚴格意義上的越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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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越權行為(ultra vires)」係指國際組織或其機關逾越其設立條約所賦予之權限。聯合國秘書長針對安理會決議提出個人評論,在法律定性上屬其政治與外交功能之正當行使,不生法律拘束力,故不構成國際組織法上之越權行為。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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