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國際文教行政(選試法文)] 國際公法與國際組織
第 一 題
一、有些犯罪行為被認為是危害到國際社會全體的利益,因此任何國家均可對犯罪行為人行使管轄權,此種管轄稱為「普遍管轄」(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請問國際法公認符合普遍管轄的罪行為何?有何特別之處?試分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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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點出「普遍管轄權」打破傳統管轄權(屬地、屬人、保護原則)的特殊性,其法理基礎在於「絕對法(jus cogens)」與「對世義務(erga omnes)」。答題時需具體列舉傳統(如海盜罪)與現代(如滅絕種族、戰爭罪)的公認罪行,並從法律特徵與國際政治實務的層次,分析其「無須連結點」的特別之處及面臨的國家主權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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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普遍管轄權」(Universal Jurisdiction)是指國家對於某些特定國際犯罪,無論犯罪地為何、亦無論行為人或被害人之國籍為何,均有權行使管轄權。其核心法理在於該等犯罪嚴重侵害國際社會全體之根本利益,行為人被視為「人類之公敵(hostis humani generis)」。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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