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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國際文教行政(選試英文)] 國際公法與國際組織

第 二 題

二、比較「1948年危害種族罪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規定之「危害種族罪」與「1998年羅馬規約(Rome Statute)」規定之「違反人道(類)罪」在犯罪主體、犯罪對象、犯罪要件與管轄上的差異。(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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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經典的國際刑法與條約法比較題。考生應先在腦海中精確定義兩大公約的法源基礎,並嚴格扣緊題目指定的四個維度(主體、對象、要件、管轄)進行結構化對比。答題關鍵在於點出危害種族罪的「特定意圖 (Dolus specialis)」與違反人道罪的「廣泛或有系統之攻擊」此一核心區別,並補充國際法上的「絕對法 (Jus cogens)」與管轄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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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危害種族罪」與「違反人道罪」皆屬國際公法上最嚴重的國際罪行,違反兩者均牴觸國際法上之「絕對法(Jus cogens)」。然而,基於《1948年危害種族罪公約》與《1998年羅馬規約》之規範目的不同,兩者在構成要件及適用範疇上存在顯著的法律與實務差異。 【論述】 一、犯罪主體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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