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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第 四 題

四、甲為軟體開發商,近來開發出文書處理軟體X,該軟體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甲亦銷售軟體X之重製物,消費者付費後,可自行下載軟體一次至單一電腦。若為軟體備份之需要,亦得再下載軟體一次。因此,一般而言,消費者購入軟體X之重製物時,得於同一電腦下載軟體二次,一為主重製物,啟動文書處理功能,另一為以備份為目的之重製物。乙為中古軟體銷售商,遂向軟體X之消費者收購備份重製物,再以光碟之形式出售給他人。甲知乙之銷售行為,遂以乙侵害其就軟體X所享有之散布權為由,對乙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訴訟中,乙則對之主張權利耗盡抗辯,試問乙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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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電腦程式著作之「備份權」與「權利耗盡原則」的理解。解題關鍵在於先辨明依著作權法第59條,備份重製物具備『附屬性』且『限於所有人自行使用』,若單獨抽離轉售即屬非法;接著再探討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的權利耗盡抗辯,點出其適用前提為『合法重製物』,從而推導出乙的抗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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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消費者將電腦程式之「備份重製物」單獨出售予中古商,中古商乙再以光碟形式出售,是否得以著作權法第59條之1之「權利耗盡原則」作為免責抗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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