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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第 二 題

二、甲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將乙攝影師張貼於自己部落格,拍攝於民國 70 年代的數張庶民生活照片(下稱系爭相片),轉換為動態影片,並將轉換後的影片,剪輯上傳於甲自己的 Youtube 帳號頻道,免費公開供他人瀏覽觀看。該影片的瀏覽次數迄今已達一百萬次,甲的頻道訂閱人次亦因此增加五十萬訂閱數。乙主張甲之行為已侵害其就系爭相片之著作權,甲則抗辯系爭相片業經乙自行公開於其部落格,甲基於個人留存目的,自行製作為全新的動態影像,並不構成侵權。試問:甲之行為是否侵害乙之著作權?(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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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著作權法中侵權行為之認定及合理使用之抗辯。解題時應先定性甲的行為涉及哪些著作財產權(重製、改作、公開傳輸),接著針對甲的抗辯理由,精準套用著作權法第51條(個人重製)及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四款基準)進行涵攝與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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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利用AI技術將乙之攝影著作轉換為動態影片並上傳YouTube之行為,是否侵害乙之重製權、改作權及公開傳輸權?甲主張「個人留存目的」及「全新影像」之合理使用抗辯是否成立? 【解析】 壹、甲之行為已侵害乙之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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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 影音侵權與合理使用
💡 AI 轉化他人著作若未經授權且公開傳輸,難以主張合理使用。
  • 確認侵害權利:包含著作權法第22條重製權、28條改作權及26-1條公傳權。
  • 排除個人重製:第51條限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上傳 YouTube 即不適用。
  • 合理使用四基準:依第65條第2項審查目的、性質、質量比例及市場影響。
  • 市場替代性分析:利用行為若剝奪原作者之衍生市場利益,難構成合理使用。
🧠 記憶技巧:先論侵權「重改傳」(22, 28, 26-1),再審抗辯「四基準」(性質量場)。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非營利」不等於「合理使用」;誤認 AI 轉換必然具備高度轉化性而免責。
衍生著作之保護 轉化性使用 (Transformative Use) AI 生成內容之著作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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