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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學者甲研究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多年,去年撰寫並出版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導論」一書(簡稱「C 著作」),此書共 500 頁。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在大學講授社會政策課程的教授乙未得甲的同意,自行掃描了 C 著作,並將掃描檔分別存入了 50 個隨身碟。乙其後將這 50 個隨身碟發給修課的學生。甲主張乙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但乙主張其係合理使用 C 著作。試問:乙的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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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教授未經同意拷貝教材給學生」應立刻聯想到著作權法第46條(學校授課之合理使用)。解題關鍵在於利用第65條第2項的「四款基準」,特別是「利用之質量/比例」與「對潛在市場之影響」,來檢驗其掃描整本書的行為是否已超出「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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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大學教授為授課需要,完整掃描他人著作並重製發放給學生,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46條之合理使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A 社會福利基金會為了讓視覺障礙者了解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未得甲的同意便請人朗讀 C 著作並加以錄製。A 將錄音檔分別存入 1,000 張光碟片,製作成有聲書。A 以成本價新臺幣 50 元將此 1,000 張光碟片分別售予視覺障礙者、特殊學校及其他社會福利基金會。甲依著作權法起訴請求 A 賠償損害,但 A 主張其行為非為甲的著作財產權效力所拘束。試問:A 的抗辯是否有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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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判斷A基金會未經授權錄製並販售有聲書的行為本質,接著聯想《著作權法》中關於「合理使用」(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的規定,特別是針對身心障礙者資訊平權的第53條。最後逐一檢驗A基金會的「主體適格性」、「利用方式」、「目的」,以及「以成本價販售」是否符合第63條得散布該著作之規定,從而推導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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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A社會福利基金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將已公開發表的書籍錄製為有聲書並以成本價散布予視覺障礙者及相關機構,是否該當《著作權法》第53條之合理使用而免責?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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