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 觀光行政與法規
第 四 題
四、依我國溫泉法規定,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之規定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用。依本辦法申請經營溫泉取供事業者,應備具那些書件,逕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經營許可?(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直接聯想《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3條。記憶策略可依「經營合法性邏輯」推演:申請人是誰(身分)→合法取得來源(水權/礦業權)→開發已完成(完工證明)→硬體與土地合法(管線/計量/土地同意)→履行義務(繳付溫泉使用費)。作答時除了精確條列七款文件外,建議於前言或結語點出背後「資源永續」與「總量管制」的政策目的,以展現行政與法理高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 溫泉資源為國家珍貴之自然資源,基於資源永續利用與總量管制原則,《溫泉法》明定「溫泉取供事業」須經特許始得經營。本題測驗《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3條之法定申請要件,核心在於確認取供者具備合法權源、開發完竣及資源監管能力。 【論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