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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一 題

甲以其所有之 A 農地供乙使用,並由乙在 A 地上建造乙所有之農舍。其後,乙與丙約定以各有二分之一應有部分比例自甲購得 A 地,但因受限於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丙無法就 A 地二分之一持分辦理移轉登記,丙乃與乙約定:「由乙代表為 A 地之登記名義人,並允許乙使用丙之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土地,但乙日後出售 A 地時,乙須給付丙賣得價金之二分之一。」
後因乙於未出售 A 地前死亡,A 地及 A 地上之農舍由丁、戊繼承、並辦妥繼承登記。丙主張乙死亡時,原應將其於 A 地之二分之一應有部分移轉登記於己,但因受限於前述法令無法進行,故丁、戊應依不當得利連帶返還 A 地二分之一的價額於己。丙之主張是否有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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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借名登記契約之性質、契約消滅事由,以及不當得利之返還客體與繼承債務之清償。解題重點在於先確立乙丙間為借名登記關係,再探討其因乙死亡而消滅後,丙對丁戊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價額償還)是否成立,並確認丁戊是否須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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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借名登記契約因出名人死亡消滅後,借名人得否因原物返還受法令限制,而依不當得利向出名人之繼承人請求連帶返還其價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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