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一 題
甲為原住民,登記為 A 原住民保留地所有人,乙並非原住民,為經營民宿,出資向甲購買 A 地,之後並興建 B 屋,為了擔保該出資並取得 B 屋的占有權源,乙從甲處取得 A 地的抵押權、地上權後,再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然後以丙的名義與甲簽訂 A 地買賣契約,甲即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請問乙與丙間的借名登記契約、丙與甲間的買賣契約、甲與乙間設定地上權行為及甲與丙間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效力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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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非原住民借名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相關法律行為效力的理解。解題關鍵在於引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大法庭見解),說明非原住民為規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強制規定,而利用借名登記等一系列迂迴手段取得原保地之實質權利,構成「脫法行為」,依《民法》第71條規定,相關債權與物權行為均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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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原住民為實質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而與原住民成立借名登記、買賣契約、設定地上權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法律行為,其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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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地脫法行為效力
💡 非原住民利用迂迴手段取得原保地,屬脫法行為,依法全數無效。
🔗 原保地脫法行為判定流程
- 1 前置事實 — 非原住民意圖規避《管理辦法》第18條受讓人限制。
- 2 迂迴手段 — 成立借名登記、買賣、設定地上權等連串契約與登記。
- 3 法律定性 — 最高法院認定此整體行為屬規避禁止規定之「脫法行為」。
- 4 最終效力 — 依民法第71條規定,所有債權與物權行為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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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脫法行為與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之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