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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甲(買方)、乙(賣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甲為逃避強制執行,乃與丙通謀虛偽合意,指示乙將 A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再由丙與丁通謀虛偽合意將 A 移轉登記為丁所有。在此同時,甲告知戊上述情事,並與其訂立買賣 A 不動產之契約。如甲未依約將 A 移轉登記予戊時,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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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與雙重代位權之行使。需分析甲丙、丙丁間的物權行為與基礎關係效力,指出其因通謀虛偽而無效。接著討論甲對丙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以及丙對丁之物上請求權,最後推導戊如何依民法第242條代位甲、再代位丙,最終保全並行使其對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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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下,特定債權人如何透過雙重代位權保全其移轉登記請求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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