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二 題
甲與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將其所有 A 地號土地出賣予乙,契約約定︰「本買賣不動產移轉登記時,關於取得不動產權利名義人,得由乙方(即買受人乙)自由選擇或指定之。」嗣後甲受乙之指定,將 A 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丙。然因乙逾期未付清價款,經甲定期催告未果,甲乃解除契約並沒收乙已付之價金。甲主張原買賣契約應屬無效,丙乃無法律上原因取得 A 地號土地所有權致其受損害,故成立不當得利,因而請求丙應將 A 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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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縮短給付(指示給付)』下的不當得利返還當事人爭議。考生應優先畫出『甲(出賣人)、乙(買受人)、丙(第三人/登記名義人)』的三面關係圖,並運用『給付目的理論』區分對價關係與原因關係,指出基礎契約解除後,出賣人僅能向原買受人主張回復原狀或不當得利,不得跨越給付關係向第三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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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指示給付關係(縮短給付)中,出賣人與買受人間之買賣契約解除後,出賣人得否逕向受領給付之第三人(登記名義人)主張不當得利?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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