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於其住處頂樓飼養鴿子,影響附近環境衛生,經民眾一再向A市環境保護局陳情,A市環保局所屬環保稽查員乃於109年2月4日上午10時40分許會同警方前往稽查,認定甲於前揭地點飼養鴿子,確實有未妥善清掃管理,造成羽毛、糞便四溢之情形,顯已影響環境衛生,即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9款規定告發,並依同法第50條規定裁處甲新臺幣1,200元罰鍰,並限期至109年2月20日完成改善,屆時未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甲屆期未報請A市環保局查驗,試問環保局是否應查驗,未改善者,始得逐日處罰?又得否一次按日數裁罰合併送達?(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其餘各款略)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廢棄物清理法第61條
本法所稱按日連續處罰,其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第2項
本法所稱改善完成,指完成前項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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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釐清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行政罰或執行罰),並引導至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大字第4號裁定之見解,說明怠金督促將來履行義務之本質,進而判斷是否須逐日查驗以及合併送達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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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及主管機關是否須逐日查驗與能否合併送達。 【解析】 壹、環保局應經查驗甲確實未改善,始得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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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清法按日連罰之法律性質
💡 按日連罰屬執行罰,須實地查驗並逐日送達以達成督促履行功能。
🔗 按日連續處罰合法程序鏈
- 1 限期改善 — 先行告發並命義務人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行為。
- 2 屆期查驗 — 機關應主動派員實地確認義務人是否確實未改善。
- 3 逐日裁處 — 確認未改善後,針對每日不履行狀態分別作成處分。
- 4 合法送達 — 處分書須逐日送達,以產生心理強制促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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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未合法送達,將導致執行罰失去督促功能而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