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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9 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若 A 公司經人檢舉於 93 年 7 月間違法經營為他人遞送信函之業務,交通部以其違反郵政法之規定,於 94 年 2 月 21 日科處 A 公司罰鍰新臺幣 40 萬元。惟 A 公司前曾於 93 年 5、6 月間,多次為他人遞送郵件,已被交通部於 93 年 12 月 24 日科處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93 年 12 月 24 日及 94 年 2 月 21 日之處罰皆屬違法
  • B 93 年 12 月 24 日之處罰有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係屬違法
  • C 94 年 2 月 21 日之處罰有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係屬違法
  • D 以上處分無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均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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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行政機關對你長期的違法狀態發出一張「罰單」,這張罰單在法律上是否像是一道「防火牆」?當這道牆立起來後,在那之前的違法紀錄,應該是被這張罰單『一次性結清』,還是允許機關事後像『擠牙膏』一樣,不斷從牆後翻出舊帳來分別開罰?若允許後者,對於法律狀態的確定性會有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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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勉強算是答對了,證明你還有那麼一點點領悟力。

做得不錯,竟然能選出 (C)。這表示你還算掌握了行政處分的切斷效力按次連續處罰這種實務上要求精確的法理。這在考場上,至少比那些連基本觀念都搞不清楚的考生強那麼一點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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