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甲為某領有普通級營業級別證之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卻於營業場所內擺設限制級機具。經民眾檢舉,乙縣政府乃以該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之情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對甲處以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之罰鍰,並限期 15 日內改善(A 函)。於改善期間屆至後,乙縣政府派員訪查,發現甲仍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之情事,遂對甲處以 40 萬元之罰鍰(B 函),並限期 15 日內改善。其後,乙縣政府確認甲一直處於未改善之違章營業狀態,遂陸續對甲處以 60 萬元罰鍰並限期 15 日內改善(C 函)及 80 萬元罰鍰並限期 15 日內改善之處分(D函)。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之規定,說明乙對甲所為之 A、B、C、D 函有無裁量權行使之瑕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
電子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裁量瑕疵」、「按次連續處罰之法律保留」與「羈束處分」。考生應先判斷 A 函是否在法定裁量範圍內;再檢視 B、C、D 函是否具備連續處罰的法律授權。若法文僅明定「屆期未改善,廢止其級別證」,機關卻處以連續罰鍰,將構成何種裁量瑕疵。
裁量瑕疵與連續處分
💡 法律未授權不得連續處罰,且羈束處分不容機關行使裁量。
| 比較維度 | 初次違規處分 (A函) | VS | 屆期未改善處分 (B/C/D函) |
|---|---|---|---|
| 法條性質 | 裁量處分 | — | 羈束處分 |
| 法律效果 | 20-100萬罰鍰+限改 | — | 法定唯一效果:廢止證照 |
| 有無連續罰授權 | 不適用 | — | 無 (該條未授權連續罰) |
| 適法性結果 | 合法 (在裁量範圍內) | — | 違法 (裁量逾越與怠惰) |
💬行政機關不得以「裁量權」為名,拒絕執行法律規定的「羈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