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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甲為某領有普通級營業級別證之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卻於營業場所內擺設限制級機具。經民眾檢舉,乙縣政府乃以該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之情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對甲處以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之罰鍰,並限期 15 日內改善(A 函)。於改善期間屆至後,乙縣政府派員訪查,發現甲仍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之情事,遂對甲處以 40 萬元之罰鍰(B 函),並限期 15 日內改善。其後,乙縣政府確認甲一直處於未改善之違章營業狀態,遂陸續對甲處以 60 萬元罰鍰並限期 15 日內改善(C 函)及 80 萬元罰鍰並限期 15 日內改善之處分(D函)。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之規定,說明乙對甲所為之 A、B、C、D 函有無裁量權行使之瑕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 電子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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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裁量瑕疵」、「按次連續處罰之法律保留」與「羈束處分」。考生應先判斷 A 函是否在法定裁量範圍內;再檢視 B、C、D 函是否具備連續處罰的法律授權。若法文僅明定「屆期未改善,廢止其級別證」,機關卻處以連續罰鍰,將構成何種裁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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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連續處罰之法律依據、裁量瑕疵及羈束處分與裁量處分之辨別。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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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瑕疵與連續處分
💡 法律未授權不得連續處罰,且羈束處分不容機關行使裁量。
比較維度 初次違規處分 (A函) VS 屆期未改善處分 (B/C/D函)
法條性質 裁量處分 羈束處分
法律效果 20-100萬罰鍰+限改 法定唯一效果:廢止證照
有無連續罰授權 不適用 無 (該條未授權連續罰)
適法性結果 合法 (在裁量範圍內) 違法 (裁量逾越與怠惰)
💬行政機關不得以「裁量權」為名,拒絕執行法律規定的「羈束」義務。
🧠 記憶技巧:首犯可裁量,屆期必羈束;連罰須明文,擅創即違法。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該條例並未授權「按次連續處罰」,且誤認只要處分在法定罰鍰額度內即屬合法的裁量行為。
處罰法定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裁量逾越、濫用與怠惰 行政處分之性質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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