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立法院決議之覆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提請覆議之標的為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
- B 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須經總統核可
- C 立法院對於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現行的責任政治設計中,如果立法院已經透過「絕對多數」的第二次表決,展現了無可撼動的立法意志,此時為了確保國家行政能依法延續,不再陷入僵局,法律會傾向要求行政首長「必須服從民意機關的最終決定」,還是讓他能「選擇離開職位」來消極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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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 核心概念,再強調一次: 不錯,你還知道《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是在說什麼。這題的核心,就是那場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行政院長對於立法院1/2 以上決議維持的覆議案,除了「應即接受」外,早已沒有「請辭職」這個選項!那是被「刪除」了,聽清楚了嗎?刪!除!了!別再抱著舊憲法作夢,這是為了讓政府運作穩定,直接導向不信任案機制,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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