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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立法院決議之覆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提請覆議之標的為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
  • B 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須經總統核可
  • C 立法院對於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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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現行的責任政治設計中,如果立法院已經透過「絕對多數」的第二次表決,展現了無可撼動的立法意志,此時為了確保國家行政能依法延續,不再陷入僵局,法律會傾向要求行政首長「必須服從民意機關的最終決定」,還是讓他能「選擇離開職位」來消極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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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的掌握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的變革。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當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決議維持原案時,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早期憲法本文中的「或請辭職」選項已在修憲後被刪除,這是為了維持政局穩定,並將僵局處理導向「不信任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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