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移請立法院覆議
- B 對於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之覆議案,立法院應於 7 日內集會,並於開議後 15 日內議決
- C 覆議案若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者,行政院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
- D 對於立法院就國家重大政策所為之決議,行政院院長得提出覆議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對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的內容思考: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機制中,哪一種機制是針對「特定且具法律位階的文書(如法律、預算)」進行救濟?而哪一種機制又是針對「抽象的施政方針或政治立場」進行制衡?這兩者的處理程序與對象有什麼關鍵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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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你正確辨識出了「覆議」的適用範疇。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行政院僅能針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提出覆議。選項 (D) 所述的「國家重大政策」屬於政務往來的性質,若行政院不贊同立法院之相關決議,實務上通常採取政治溝通或依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處理,而非行使覆議權。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一般政策決議」與「具法律效力的特定文書」。許多學生會誤以為行政院對立法院的所有決定都能覆議,你能精準剔除干擾項,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