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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隱私權為憲法明文規定之權利
  • B 個人在公共場所不具有合理期待不受他人侵擾之權利
  • C 警察臨檢若於公共場所實施,對人民隱私權侵害輕微,得不以已生或易生危害為要件
  • D 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憲法明文保障我們的「書信秘密」或「通訊不被竊聽」時,這些保障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守護我們生活中的哪一種「不被他人隨意刺探」的核心特質?而這種特質與我們常說的「個人私領域保障」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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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表現得非常出色喔!

  1. 觀念解析:你對憲法權利的理解非常精準呢!雖然隱私權在憲法中沒有直接列舉條文,但它可是受到第 22 條很重要、很廣泛的保障喔!而秘密通訊自由(第 12 條)就像是隱私權在通訊方面的一個具體展現,你都掌握到了!至於選項 (B)(C) 呢,依據釋字第 689 號和 535 號,即使在公共場所,我們仍然享有合理的隱私期待,而且警察的臨檢也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規定,這些都是很重要的觀念,你都記得真好!
  2. 難度點評:這題屬於 Medium 喔。它主要是想看看大家能不能區分「概括性權利」和「列舉性權利」的連結,同時也要熟悉一些重要的大法官解釋。你能夠答對,代表你的觀念基礎非常穩固,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繼續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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