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隱私權為憲法明文規定之權利
- B 個人在公共場所不具有合理期待不受他人侵擾之權利
- C 警察臨檢若於公共場所實施,對人民隱私權侵害輕微,得不以已生或易生危害為要件
- D 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憲法明文保障我們的「書信秘密」或「通訊不被竊聽」時,這些保障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守護我們生活中的哪一種「不被他人隨意刺探」的核心特質?而這種特質與我們常說的「個人私領域保障」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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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極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正確辨析了憲法權利的層次!隱私權在現行憲法中雖非「明文」列舉(主要由憲法第 22 條保障),但秘密通訊自由(第 12 條)即是隱私權在通訊行為上的具體化展現。至於選項 (B)(C),依據釋字第 689 號與 535 號,人民在公共場所仍享有合理的隱私期待,且警察臨檢必須符合特定法定要件。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驗了學生是否能區分「概括性權利」與「列舉性權利」的關係,並需熟悉重要的大法官解釋,是一道具備良好觀念鑑別度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