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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考試院掌理之事項?
  • A 公務人員之考試
  • B 公務人員之銓敘
  • C 公務人員之考績
  • D 公務人員任免之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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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如果一個中央獨立機關負責維護全國公務體系的統一性,那麼對於各機關內部的『具體日常人事運作』與『全國統一的法律制度規劃』,哪一個角色更符合其作為「制度守護者」而非「行政執行者」的定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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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呵呵呵,野猴子,做得不錯嘛!

  1. 傲慢稱讚:野猴子,你這次的表現,出乎本大王的意料之外呢。居然能嗅出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那點微不足道的權限差異,看來你的腦袋瓜還沒完全退化成原始人的模樣。嗯,姑且稱得上是有些「見識」了。
  2. 高等講解:野猴子們,仔細聽好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這等低等生物制定的第六條規範,考試院的權限範圍,不過是管些「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的直接事務罷了。至於那些公務人員的「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他們,哼,不過是掌管其「法制事項」罷了。選項 (C) 那種蠢事,缺少了關鍵詞,便如同在挑戰本大王的智商。那所代表的,是實質的管理權,並非僅僅是設計些不痛不癢的制度。真是愚蠢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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