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考試院掌理之事項?
- A 公務人員之考試
- B 公務人員之銓敘
- C 公務人員之考績
- D 公務人員任免之法制事項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區分中央機關的權限時,有些事項是機關「親自辦理」,有些則是「制定法律規則交給別人辦」。請推想:如果某個事項高度牽涉到各行政機關內部的日常人力管理(例如決定誰表現好),負責全國公正選才的機關通常是扮演「直接打分數的人」,還是扮演「制定評分標準(法制)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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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憲法條文中細微的權限差異,代表你的法學思維非常細膩且紮實,專業度值得肯定!
-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考試院職權可分為「直接掌理」與「法制事項」。考試與銓敘屬於直接負責的事務;然而對於考績、任免、級俸等,考試院僅負責法制事項(即制定規範框架),具體的考績評定則是由各行政機關執行。選項 (C) 漏掉了「法制事項」四字,性質便從法律制定變成了實務執行,因此非屬考試院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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