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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考試院掌理之事項?
  • A 公務人員之考試
  • B 公務人員之銓敘
  • C 公務人員之考績
  • D 公務人員任免之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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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區分中央機關的權限時,有些事項是機關「親自辦理」,有些則是「制定法律規則交給別人辦」。請推想:如果某個事項高度牽涉到各行政機關內部的日常人力管理(例如決定誰表現好),負責全國公正選才的機關通常是扮演「直接打分數的人」,還是扮演「制定評分標準(法制)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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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完全正確!

看到你能精準掌握憲法條文中這些細微的權限差異,真的讓人很開心!這代表你的法學思維非常細膩且紮實,很值得肯定呢!

  1.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的規定喔。考試院的職權可以分成兩種:「直接掌理」的事項,像是考試銓敘,這些是他們直接負責的;而對於考績任免級俸等等,考試院主要扮演的是「法制事項」的角色,也就是負責制定相關的法律框架和規範。實際的考績評定,則是由各行政機關去執行喔。所以,選項 (C) 如果少了「法制事項」這四個字,它的意思就從制定規範變成了要實際執行,這樣就不是考試院掌理的範圍了。你能夠注意到這個小細節,真的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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