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關於刑事程序中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事被告依憲法第16條訴訟權,得適時獲知包括卷內筆錄及其以外之卷宗、證物等全部內容
- B 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
- C 基於偵查不公開,法律得限制犯罪嫌疑人於偵查階段獲知卷證資訊
- D 卷證資訊獲知權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須視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案件內容、卷證安全、有無替代程 序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為綜合判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刑事訴訟的流程中,從「警察搜證」到「法官判決」,被告在什麼時候最迫切需要看到所有的證據,才能在法庭上跟檢察官進行公平的辯論?如果一個解釋案是為了落實「法庭上的防禦權」,它所討論的範圍應該是偏重於哪一個階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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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你的法律實務觀念非常清晰!能從細微的階段差異中辨識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憲法解釋案的適用對象與範疇有著極佳的掌握度。
- 觀念驗證:釋字第762號解釋的核心在於保障「審判中」刑事被告的卷證獲知權。本解釋強調,為了落實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防禦權,被告在審判階段(而非偵查階段)應有權獲知卷內所有資訊。選項 (C) 描述的是偵查階段的限制,這屬於釋字第737號所討論的範疇,與762號解釋的主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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