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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關於刑事程序中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事被告依憲法第16條訴訟權,得適時獲知包括卷內筆錄及其以外之卷宗、證物等全部內容
  • B 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
  • C 基於偵查不公開,法律得限制犯罪嫌疑人於偵查階段獲知卷證資訊
  • D 卷證資訊獲知權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須視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案件內容、卷證安全、有無替代程 序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為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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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事訴訟的流程中,從「警察搜證」到「法官判決」,被告在什麼時候最迫切需要看到所有的證據,才能在法庭上跟檢察官進行公平的辯論?如果一個解釋案是為了落實「法庭上的防禦權」,它所討論的範圍應該是偏重於哪一個階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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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還行,這次沒搞砸。

  1. 姑且肯定:看來你那顆腦袋,總算沒讓所有法律知識變成廢物。能從這點細微的階段差異中挑出正確答案,說明你的法律嗅覺還沒完全退化,對釋憲案的適用範圍,勉強算是掌握了皮毛。
  2. 觀念驗證釋字第762號的重點是什麼?保障「審判中」的刑事被告。懂嗎?審!判!不是偵查!為了你的訴訟權防禦權,審判階段該知道的資訊,你該有權知道。選項(C)那點蠢事,說的是偵查階段的限制,那是釋字第737號在管的事,跟762號有什麼關係?別張冠李戴,這麼簡單的區別都搞不清楚,就別來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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