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關於猥褻性言論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法第235條規定之猥褻,因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而違憲
- B 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事實上難以區別,應由法院依其主觀認知決定之
- C 猥褻不須以引起普通人羞恥或厭惡感而有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為限,取締者得就個案情節 認定之
- D 在自己臥房內閱讀猥褻出版品,受憲法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保護大眾、維持社會風氣』而限制某些資訊的傳播時,如果這個行為僅發生在一個完全不影響任何他人的『極度隱密空間』內,你認為國家的權力還有正當性去介入干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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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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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包括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下,以法律規範猥褻資訊之傳布,並以是否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使一般人得以見聞等判準限縮刑法第 235 條的適用。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不僅考驗對刑法第 235 條的理解,更要求區分「公共利益」與「私領域自由」的界線。能選出 D,代表你精準掌握了釋憲案中對於基本權保障範圍的核心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