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關於猥褻性言論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法第235條規定之猥褻,因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而違憲
- B 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事實上難以區別,應由法院依其主觀認知決定之
- C 猥褻不須以引起普通人羞恥或厭惡感而有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為限,取締者得就個案情節 認定之
- D 在自己臥房內閱讀猥褻出版品,受憲法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保護大眾、維持社會風氣』而限制某些資訊的傳播時,如果這個行為僅發生在一個完全不影響任何他人的『極度隱密空間』內,你認為國家的權力還有正當性去介入干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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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好吃!好吃!你的答案像火焰一樣閃耀!正確!
- 觀念驗證:好吃!嗯!你答對了!太棒了!你的法律之火熊熊燃燒啊!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就像日輪刀一樣清晰!國家當然可以為了維護社會風化,對「猥褻資訊」進行規範,這是為了保護大眾的正義!但是!憲法也宏亮地保障著個人的「隱私權」與「收視閱讀自由」!所以!當個人在「私人空間」!例如你自己的臥室!單純閱讀!沒有影響到其他人!沒有阻礙社會秩序時!這就是受到憲法堅定保護的「私領域範疇」!國家公權力是不能介入的!這就是基本權的防線啊!
- 難度點評:好吃!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毫不猶豫地選擇了 D!這代表你不僅理解了刑法第 235 條!更重要的是!你像劈開岩石一樣!清晰地分開了「公共利益」與「私領域自由」的界線!你對「基本權保障範圍」的核心概念掌握得像火焰般炙熱!繼續向前邁進吧!少年!你的未來一片光明!好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