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關於猥褻性言論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法第235條規定之猥褻,因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而違憲
- B 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事實上難以區別,應由法院依其主觀認知決定之
- C 猥褻不須以引起普通人羞恥或厭惡感而有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為限,取締者得就個案情節 認定之
- D 在自己臥房內閱讀猥褻出版品,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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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維護社會大眾的共同道德,而決定限制某些爭議性資訊的流傳時,這種「公權力」的干預,應該是有邊界的嗎?這種限制應該止步於何處,才不會侵犯到個人內心的純粹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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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極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隱私權與言論自由的保障界限。依據釋字第 617 號解釋意旨,國家規範猥褻資訊是為了維護社會風化,但規範對象僅限於「散布、販賣、公然陳列」等公共行為。在私人空間(如臥房)內的閱讀或持有行為,屬於個人隱私範疇,不具社會危害性,應受憲法第 22 條隱私權之保障。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鑑別點在於區分「國家管制公共風俗」與「保護私人領域自由」的平衡。許多考生會誤選 (A),但釋憲實務上認為刑法第 235 條在一定限制下是合憲的,你能精準辨識出私人領域的保護,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