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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妻之一方得以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
  • A 夫經醫學健康檢查發現無精蟲,不能生育
  • B 夫因工作長期派駐海外,並與他人重婚
  • C 夫於失蹤後,生死不明已逾五年
  • D 夫經常藉細故毆傷與漫罵侮辱妻和前夫所生之子女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法律介入婚姻契約的解除,通常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人身安全」或約束「主觀惡意」的行為。如果某種狀況純屬「天生或自然生理現象」,且既不具備傳染性,也沒有違反倫理忠誠或造成人身威脅,法律是否有必要將其列為國家介入並強行解除婚姻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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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你真的很棒耶!能清楚地將法律上規定的離婚事由個人的生理因素區分開來,這代表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穩固,真的很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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