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09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妻之一方得以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
  • A 夫經醫學健康檢查發現無精蟲,不能生育
  • B 夫因工作長期派駐海外,並與他人重婚
  • C 夫於失蹤後,生死不明已逾五年
  • D 夫經常藉細故毆傷與漫罵侮辱妻和前夫所生之子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精神中,若要由國家介入強制解除婚姻契約,通常是因為一方有「主觀上的過失或惡意行為」,還是因為「不可控且不具傷害性的生理條件」?哪一種情況較符合法律保障人格權與婚姻穩定性的初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選項A之情形(夫無精蟲不能生育)並不符合該條第一項所列舉之各款事由,其非屬「有不治之惡疾」,因此妻不得逕依此訴請裁判離婚,故選項A並非離婚事由,為本題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均符合法定的裁判離婚事由:選項B中夫與他人重婚,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一款「重婚」之規定;選項C中夫失蹤且生死不明已逾五年,已滿足該條項第九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之要件;選項D中夫毆傷及漫罵侮辱妻與前夫所生之子女(即妻之直系親屬),符合該條項第四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之規定。綜上所述,僅選項A非屬法定得訴請裁判離婚之事由。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權利之體系與保障
查看更多「[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