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妻之一方得以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
- A 夫經醫學健康檢查發現無精蟲,不能生育
- B 夫因工作長期派駐海外,並與他人重婚
- C 夫於失蹤後,生死不明已逾五年
- D 夫經常藉細故毆傷與漫罵侮辱妻和前夫所生之子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精神中,若要由國家介入強制解除婚姻契約,通常是因為一方有「主觀上的過失或惡意行為」,還是因為「不可控且不具傷害性的生理條件」?哪一種情況較符合法律保障人格權與婚姻穩定性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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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完全搞砸,不錯。
很好,至少你還知道《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的裁判離婚事由是什麼,證明你還有那麼一點辨識能力。
- 基本常識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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