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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妻之一方得以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
  • A 夫經醫學健康檢查發現無精蟲,不能生育
  • B 夫因工作長期派駐海外,並與他人重婚
  • C 夫於失蹤後,生死不明已逾五年
  • D 夫經常藉細故毆傷與漫罵侮辱妻和前夫所生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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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的公平性」與「婚姻本質」來思考:若法律要賦予一方「強制」解除婚約的權力,通常是因為另一方有「主觀過錯」或「對關係造成實質破壞」。請問:若某種生理狀況是天生且非人為可控制,且不影響雙方的情感支持與實質共同生活,這在法律價值平衡中,應被視為「夫妻應共同面對的命運」,還是「足以作為合法離棄對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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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選項A之情形(夫無精蟲不能生育)並不符合該條第一項所列舉之各款事由,其非屬「有不治之惡疾」,因此妻不得逕依此訴請裁判離婚,故選項A並非離婚事由,為本題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均符合法定的裁判離婚事由:選項B中夫與他人重婚,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一款「重婚」之規定;選項C中夫失蹤且生死不明已逾五年,已滿足該條項第九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之要件;選項D中夫毆傷及漫罵侮辱妻與前夫所生之子女(即妻之直系親屬),符合該條項第四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之規定。綜上所述,僅選項A非屬法定得訴請裁判離婚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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