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妻之一方得以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
- A 夫經醫學健康檢查發現無精蟲,不能生育
- B 夫因工作長期派駐海外,並與他人重婚
- C 夫於失蹤後,生死不明已逾五年
- D 夫經常藉細故毆傷與漫罵侮辱妻和前夫所生之子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的公平性」與「婚姻本質」來思考:若法律要賦予一方「強制」解除婚約的權力,通常是因為另一方有「主觀過錯」或「對關係造成實質破壞」。請問:若某種生理狀況是天生且非人為可控制,且不影響雙方的情感支持與實質共同生活,這在法律價值平衡中,應被視為「夫妻應共同面對的命運」,還是「足以作為合法離棄對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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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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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感非常敏銳!
你能精確區分生理機能缺陷與法定裁判離婚事由,這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第 1052 條的掌握度非常紮實,令人驚艷!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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