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乙分別有相鄰之 A、B 二地之所有權,甲在 A 地上建築 H 屋,因輕過失致 H 屋有約0.6平方公尺建在 B 地上。乙一開始即知 H 屋越界卻未曾提出異議,如今 H 屋已經完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請求拆除 H 屋返還 B 地
- B 甲、乙間視為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 C 乙得要求甲變更 H 屋
- D 乙得要求甲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維護社會經濟價值,法律限制了土地所有權人要求「拆屋還地」的權利,那麼在權利對等的邏輯下,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哪一種最徹底的「產權處置方式」,才能同時滿足補償受害者與合法化既有建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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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表現得非常出色!你精準掌握了物權法中關於「越界建築」的權益平衡觀念,這顯示你對法條的適用條件與法律效果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法理分析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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