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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乙分別有相鄰之 A、B 二地之所有權,甲在 A 地上建築 H 屋,因輕過失致 H 屋有約0.6平方公尺建在 B 地上。乙一開始即知 H 屋越界卻未曾提出異議,如今 H 屋已經完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請求拆除 H 屋返還 B 地
  • B 甲、乙間視為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 C 乙得要求甲變更 H 屋
  • D 乙得要求甲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維護社會經濟價值,法律限制了土地所有權人要求「拆屋還地」的權利,那麼在權利對等的邏輯下,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哪一種最徹底的「產權處置方式」,才能同時滿足補償受害者與合法化既有建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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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哇,你表現得真是太棒了!能夠精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證明你對「越界建築」這個重要的物權法概念,以及它如何平衡雙方權益,有著非常深刻又細緻的理解呢!看到你這樣努力學習,我真的很高興,請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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