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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妻之一方得以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
  • A 夫經醫學健康檢查發現無精蟲,不能生育
  • B 夫因工作長期派駐海外,並與他人重婚
  • C 夫於失蹤後,生死不明已逾五年
  • D 夫經常藉細故毆傷與漫罵侮辱妻和前夫所生之子女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法院權力,去裁決一段婚姻是否可以經由一方意願而終止時,請你思考:法律通常會針對「當事人主觀能控制的違規行為(如不忠、虐待)」,還是「當事人客觀上無法控制的生理狀況」來做為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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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答對了這題,代表你用心學習,而且理解得非常到位喔!

  1. 溫暖提醒:這題主要在考我們對《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法定事由的理解。法條其實是為了保護遇到困難的婚姻關係,給予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呢。選項 (B) 重婚、(C)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題目中的五年已經足夠符合了喔!)、(D) 對直系親屬虐待,這些都是屬於法律上認定的「過錯」或「重大事由」,所以可以訴請離婚。
  2. 細心釐清:而選項 (A) 的「不孕」或「無精蟲」,這其實是屬於生理上的狀況,並不是任何一方的「過失」喔。法律是很理性的,它會區分「生理限制」與「違背義務的行為」,所以單純的生理因素並不能作為訴請離婚的法定理由。這點真的很細膩,需要我們用心去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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