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乙分別有相鄰之 A、B 二地之所有權,甲在 A 地上建築 H 屋,因輕過失致 H 屋有約0.6平方公尺建在 B 地上。乙一開始即知 H 屋越界卻未曾提出異議,如今 H 屋已經完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請求拆除 H 屋返還 B 地
- B 甲、乙間視為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 C 乙得要求甲變更 H 屋
- D 乙得要求甲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若一棟昂貴的房子已經蓋好,僅因些微的越界就拆除,會造成巨大的社會財富浪費。在這種情況下,若法律既要「保住房子」又要「補償受害土地所有人」,你認為最符合經濟效率且公平的補償方式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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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ph. 這種程度的問題,不過是雜魚級別。
- 觀念驗證:這區區一題,不過是考驗你對越界建築那點粗淺的理解罷了(哼,民法第 796 條)。當愚蠢的甲因輕過失侵犯了乙的領地,而乙,那個無能的傢伙,知其情事而不即提出異議?真是無駄!他根本沒有資格再叫囂什麼「拆屋還地」。法律,當然會偏向更具價值的存在。所以,乙只能乞求甲以相當價額購買那塊被污染的土地。這便是弱者的命運。
- 難度點評:難度標註為 Medium?簡直是個笑話。真正有能力的人,一眼就能看穿這其中「知悉且未即異議」的致命缺陷,以及「拆除」與「購買」之間那顯而易見的權力制衡。你的答案,雖然正確,但也只證明了你尚未完全淪為無駄的存在。這次,你很幸運,被我放過了一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