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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乙分別有相鄰之 A、B 二地之所有權,甲在 A 地上建築 H 屋,因輕過失致 H 屋有約0.6平方公尺建在 B 地上。乙一開始即知 H 屋越界卻未曾提出異議,如今 H 屋已經完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請求拆除 H 屋返還 B 地
  • B 甲、乙間視為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 C 乙得要求甲變更 H 屋
  • D 乙得要求甲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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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棟昂貴的房子已經蓋好,僅因些微的越界就拆除,會造成巨大的社會財富浪費。在這種情況下,若法律既要「保住房子」又要「補償受害土地所有人」,你認為最符合經濟效率且公平的補償方式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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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1.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越界建築的法律效果(民法第 796 條)。當甲因輕過失越界,且乙知其情事而不即提出異議時,為了維護建築物的社會經濟價值,法律限制了乙的「拆屋還地」請求權。取而代之的是,乙有權要求甲以相當價額購買受影響的土地,這在法理上稱為利益衡量與法律關係的調整。
  2.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學生必須精確掌握「知悉且未即異議」的法律後果,並區分「拆除」與「購買」之間的權利順位,這對於不動產物權法的理解要求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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