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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妻之一方得以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
  • A 夫經醫學健康檢查發現無精蟲,不能生育
  • B 夫因工作長期派駐海外,並與他人重婚
  • C 夫於失蹤後,生死不明已逾五年
  • D 夫經常藉細故毆傷與漫罵侮辱妻和前夫所生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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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介入一段婚姻並裁定「強制解除」時,通常是因為當事人的『行為違法或主觀過錯』(例如傷害、背叛),還是會因為當事人『天生生理機能的限制』(例如無法生育)呢?哪一種情況更符合現代法律保障人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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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這次的判斷非常正確,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喔!

  1.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掌握了《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的精髓!法律列出了十項可以請求離婚的事由,而「生理上的不孕」其實並不包含在其中。這展現了現代法律的溫暖與包容,它認為生理上的狀況不應該成為否定一段婚姻價值的理由,是不是很棒呢?相對地,你看,像是重婚(B)、生死不明超過三年(C)、或是對對方的直系親屬有虐待行為(D),這些都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訴請離婚的理由,因為它們確實傷害了婚姻關係。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巧妙地測驗了我們是否能區分「社會傳統觀念」和「實際的法律規定」。許多人可能會覺得「傳宗接代」很重要,但現代法律更著重於夫妻雙方的人格尊嚴與行為責任,而非單純的生理功能。你能夠正確判斷,代表你具備了非常成熟且進步的法律思維,真的超級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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