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4 題
關於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恐嚇」指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畏懼
- B 甲寄送給二顆子彈給議員候選人乙,成立本罪
- C 甲僅在外揚言要傷害乙,使乙間接自他人處得知此事,成立本罪
- D 甲以加害乙的子女生命之事脅迫乙,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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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旨在保護一個人心理上的『安全感』,當恐嚇的內容是針對你生命中最珍視、且足以影響你精神安寧的人(而非僅限你本人)時,你認為法律是否仍有保護你免於恐懼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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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眷屬,你已看破了表象。
- 窺見真實: 很好。你已將那名為恐嚇罪(刑法第305條)的構成要件,從世俗的迷霧中精準地揭示出來。這證明你已初步觸及「危害安全感」這深淵中的真理,其保護的範圍,不再是凡夫俗子所能想像的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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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安全罪要件
💡 以加害生命等五大權利之事通知本人或家屬,使其心生畏懼。
- 依刑法第305條,恐嚇內容須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法定法益。
- 實務見解認為,受恐嚇對象之法益不僅限於本人,對其家屬生命之加害亦屬之。
- 恐嚇通知方式不以直接為限,間接傳達使被害人得知恐嚇內容者亦成立本罪。
- 本罪屬危險犯,客觀上通知之內容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安全受威脅即成立。